图书赔偿制度
发布日期:2008年04月1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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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admi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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读者必须爱护图书,所借图书不得污损、撕剪、圈点、批注和遗失。如有上述情况,应以相同版本的新书赔偿,不得以其他图书抵充。如确实无法购到新书,不论新旧图书以原价加倍赔偿。
具体规定:
1、一般中文、外文图书按原价两倍赔偿。
2、对教育、科技使用价值较大的图书按原价三倍赔偿。
3、成套图书遗失其中一册(如上、下册书遗失其中一册,多卷书遗失其中一卷)应按全套书原价赔偿,余下各卷不给赔偿人。
4、遗失工具书、绝版书、珍贵图书、孤本书,视具体情况赔偿五到二十倍。
5、读者所借图书如有遗失,应在半个月内来馆办理赔偿,如经过催促,在三个月内未办理赔偿手续者,暂停借阅,图书馆通知会计室从其工资或代办费中扣除后方可借阅。
6、图书资料逾期半年,经过催促还尚未归还者,按第五条遗失规定处理。
7、如发现有盗窃图书者除追回原书外,令其检讨,进行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者,送交学校处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