物理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赔偿制度 | 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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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的应予赔偿。 1、不按制度、操作不按规范进行操作使用仪器设备。 2、未掌握操作技术和未了解仪器性能而轻率动用。 3、教师、实验人员指导错误或不及时,保管人员保管不当。 4、粗心大意、操作不慎。 二、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可不赔偿。 1、正常使用中发生合理的自然损坏。 2、经过批准试用的复杂仪器设备。 3、由于其它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。 4、由于缺少必要条件,虽经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损失。 三、属于下列情况,可按损失值酌情处理。 1、遵守制度,因偶尔疏忽造成损失后,能主动如实报告,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认错较好的。 2、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,赔偿修理费用。 3、损失零配件能够修配的,可以赔偿零配件的价值。 四、赔偿处理权限按学校有关制度执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