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职工俱乐部管理办法(试行) | 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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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州市武进区坂上初级中学 教职工俱乐部管理办法(试行)
第一条 常州市武进区坂上初级中学教职工俱乐部(以下简称“俱乐部”)是指由常州市武进区坂上初级中学教职工为丰富业余生活,增进相互了解,促进交流,展示教工风采,繁荣校园文化,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,在共同的兴趣、爱好基础上自发组成的群众性组织(俱乐部包括乒乓球、羽毛球、足球、篮球、棋牌等)。 第二条 俱乐部是在常州市武进区坂上初级中学工会(以下简称“校工会”)登记注册,由校工会指导、管理和监督的,具有固定章程的群众性团体。 第三条 俱乐部的所有成员必须是本校教职工。俱乐部开展活动要面向群众,坚持自愿原则,从实际出发,不得影响学校的教学、科研、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。 第四条 新俱乐部应有20名以上教职工发起成立。成立俱乐部必须履行相应的书面手续。 第五条 俱乐部的名称应当与自身宗旨相符,准确反映自身特征,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德。俱乐部正式活动或公开发放宣传品须使用全称。 第六条 俱乐部的内部关系、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由俱乐部自行决定。俱乐部应制定章程,建立民主决策管理机制。俱乐部主要负责人和秘书长须报校工会备案。 第七条 俱乐部可聘请专业人士担任顾问或指导,但须事先报校工会审批同意。 第八条 俱乐部在征得校工会同意后,为便于开展工作,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。俱乐部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办公图章。 第九条 俱乐部的成立,须履行下列程序: 1、发起人向校工会提交成立申请报告、章程草案和发起人名单。 2、校工会审核批准。 3、发起人以公告或公开会议形式宣布俱乐部成立。 第十条 俱乐部举办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。开展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。俱乐部不得开展营利性活动,不得开展与宗旨不符的活动。 第十一条 在举办全校性大规模活动之前,须向校工会提交申请报告,经校工会批准后方可开展。申请报告应包括参与人员、经费预算、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。 第十二条 俱乐部开展具有安全风险的活动须与参与活动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,相关活动须报校工会备案。 第十三条 俱乐部有义务完成校工会交给的工作任务。 第十四条 俱乐部的活动经费以自筹为主,校工会根据活动开展情况,每年给予适当的活动经费支持;每年底,俱乐部需上报工会活动经费使用情况表。 第十五条 俱乐部为了弥补活动经费不足,可以向校内外组织和个人争取资助,但须遵守以下规定: 1、以本俱乐部的名义进行,不得以校工会或其他组织名义进行。 2、不得以强迫或变相强迫的方式进行。 3、不得损害本俱乐部及学校的名誉。 第十六条 俱乐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由校工会给予批评警告或通报批评,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活动限期整改: 1、无正式负责人或组织机构; 2、活动范围和内容与宗旨、章程不符; 3、从事营利性活动; 4、经费使用收支不清,出现较大差错和混乱; 5、工作出现重大失误。 第十七条 俱乐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,校工会可将其解散: 1、触犯国家法律法规,违反学校规章制度,利用俱乐部名义从事非法活动; 2、违背活动宗旨; 3、连续一年不能正常开展工作; 4、擅自使用校工会、学校或其他组织名义,引起严重后果; 5、擅自印制、发行刊物; 第十八条 俱乐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,视为自动解散: 1、已完成章程规定宗旨; 2、连续一个学年未按章程进行正常活动; 3、实施分立、合并; 4、学期初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注册; 5、其他可以视为自动解散的情形。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,自公布之日起试行。
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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